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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主要程序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来源:南宁再审案件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再审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韦俊律师,南宁再审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主要程序的规定

规定简易程序,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办案过程,体现诉讼经济,符合审判实际的需要。但是,简易程序要在确实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简化。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主要就是要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陈述和辩护、以及必要时的辩论。这些程序内容,本条明确规定了下来。需要简化的内容,主要是对于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甚至包括法庭辩论等程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掌握。因为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案情简单、罪行较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简化了也不会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这类案件,实际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供认不讳的,实际中公诉人也没有必要每个案子都出庭。因此,本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1、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也可提出反请求。

2、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3、仲裁庭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即可以决定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4、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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