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再审案件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再审案件

刑事案件二审不能增加或加重附加刑罚 反诉诉讼费要给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来源:南宁再审案件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再审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韦俊律师,南宁再审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二审不能增加或加重附加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于1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刑事案件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 刑。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该司法解释强调,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审判实践中,全国法院对主刑范围内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一向明确、统一,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对这一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附加刑领域,在认识和做法上不尽一致。


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使得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适用于主刑,同时也适用于附加刑领域。为此,被告人的上诉权也获得了进一步的保障。>>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法释〔20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反诉诉讼费要给多少钱

  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也可以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反诉诉讼费要给多少钱。


  一、反诉诉讼费要给多少


  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里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指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受理费,还是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而对本诉仍然全额收取诉讼费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对此,笔者认为,第十八条规定,是对本诉全额收取诉讼费,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减半收取诉讼费。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诸如原告撤诉、调解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分析其制定意义即在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相对来说投入精力较少;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通过调解解决或经过审理、做调解工作后,当事人主动撤诉或和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对于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本诉本身就应收取诉讼费,而反诉则是在本诉提起以后产生的,对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是考虑到对两诉合并审理相对来说对反诉投入的诉讼精力较少,少收诉讼费,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利于息诉服判,符合立法本意。


  二、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三、反诉的特征


  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反诉诉讼费用的相关内容,反诉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败诉,可能要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Copyright © 2008-2020

南宁再审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